西南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的和谐特质
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格局。西南地区的发展就是这一进程的组成部分。促进这一格局形成的心理基础和观念支撑,就是和谐文化。在这一发展进程中,西南少数民族在各民族内部、各民族之间以及各民族与国家、民族成员与社会精英之间形成了和谐文化传统,具体体现为族内和谐、族际和谐、民族与国家和谐、大众与精英和谐。这一文化特质是西南地区历史文化积淀的结晶,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也是今后进一步夯实和发展和谐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的社会基础。
一、族内和谐
在民族聚居区域,民族成员对本民族内部公共事务共同协商治理形成族内共治的和谐文化。在族内和谐共治机制下,民族成员参与治理的机会是平等的。西南少数民族族内和谐共治集中体现为所有民族成员人格平等的村寨民主议事。
西南地区的瑶族的民主议事传统以族内共治为基础,在贵州省黔南自治州荔波县较为典型。在族内共治机制下,“族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有高度的言论自由和参与族内事务决策意识,这种‘民主’形式,族民在情感上乐于接受,在解决问题时,效果极好,效率极高,因而是一种有深厚的传统文化作基础的民族民主决策形式”[1](P263)。这一族内共治传统在瑶族历史上起到了团结、教育族民和维系基层社会生活秩序的积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讨论婚姻改革问题的过程中,荔波县瑶族族内和谐共治传统得到了鲜明的体现:乡人大代表把问题带到村寨“广泛征求听取群众意见,再把群众的意见带回会议通报交流,讨论研究。于是全乡干部群众全都调动起来了,人人都围绕婚姻改革这个话题讨论、争辩、探索、展望”[1](P263)。
西南地区的布依族通过传统议榔组织“议各习”实行族内共治,在贵州省黔西南自治州望谟县、册亨县具有代表性。该地区布依族议榔设置榔规和榔头,规范和约束村民的生产生活和日常行为,是具有原始民主特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议榔的产生、运行和发展,榔规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具有鲜明的族内和谐共治特征。榔头是“村寨民主协商的结果”。议榔的各级组织“都是一律平等的,各榔头之间也一律平等”。榔规“由全体村民协商制定,如果要修改必须征得全体村民的一致同意”。榔头“没有任何单独决定的特权”,“权力和地位不能世袭”,“可以随时被撤换或罢免”[2](P17-18)。议榔一般由一个或几个村寨组织而成。榔头由群众公举产生,一般在每年“二月二”或“六月六”祭灶神日推选。届时,各家各户都要参加祭祀活动,自带酒、盐巴、辣子等相邀出席。榔头负责管理村寨一切重大事务,但不享有任何特权,不享受任何特殊福利待遇,不设专门办公地点,平时和其他村民一起劳动。因此,榔头主要靠个人才华和人格品行赢得村民的尊重和支持,动员村民集体行动。
西南地区的壮族族内和谐共治以广西为代表,都老(寨老) 由民主推举或自然形成,主持村寨事务。类似选举“都老”或“寨老”、制定规约、处罚违规者等重大事情,都得“先召开村寨议事会,由各族长参加议论,然后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寨成年男子“都可参加村民大会,并有发言权”[3](P271)。全村寨都须严格遵守村民大会决定,违者由都老(寨老) 执行处罚。但都老(寨老) 没有特权,必须接受村民监督,如违犯规约,由村民大会讨论处理。广西龙胜县龙脊十三寨也以壮族为主,该地区组织议团和议众实施族内共治。在官方直接管辖范围之外,议团是壮族最高权力机构,自成体系,每年春秋两次例会,商讨乡约等事宜,遇刑事案件或重大民事纠纷则可临时召集。议团的族内共治体现了和谐的特质,“所有的成年男女均可参加,并且都有和头人一样的平等发言权。决定问题采取民主协商讨论的乡规,直到取得一致意见,不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法。但因此常常为一件小事讨论几天,常常讨论到少数人愿尊重多数人的意志为止”[4](P343-344)。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西南少数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族内共治的和谐文化特质。该特质对于西南少数民族族内和谐与整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族际和谐
在多民族杂居的区域内,不同民族共同管治公共事务,形成族际和谐共治机制。在该机制下,不同民族的治理机会是平等的。西南少数民族的族际和谐共治特质体现为各少数民族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共同平等治理村寨事务和区域公共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这一和谐特质主要表现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和基层群众自治的政治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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